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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科学规范发展

2015-08-19 16:11:21作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 王岩岫编辑:金融咨询网 赵洋
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需要遵循金融的内在规律,特别是涉及资金、涉及公众存款人利益的金融业务,其风险底线和监管规则不可突破、不可逾越。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活跃,模式不断推陈出新,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也比较高,一些业态实践在相关领域满足了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需求,给予了金融创新有益的启发,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扩展了金融覆盖群体,改善了客户体验。但同时,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其本质仍然是金融,仍需要遵循金融的内在规律。特别是涉及资金、涉及公众存款人利益的金融业务,其风险底线和监管规则不可突破、不可逾越。下面我谈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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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规则

        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经济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为充分发挥创新对经济社会的推动作用,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我们必须科学把握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审慎把握好支持金融创新的界限分寸。为保证互联网金融具备持续的活力,实现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仍需遵循金融创新的四项规则。

        一是真实需求规则。要看金融创新是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创新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经营机构、客户和社会长期可持续的利益共赢。任何创新都不能脱实向虚、自我循环。

        二是风险可控规则。对金融创新要有风险容忍度,不可能要求创新无风险,但风险要可控。开展金融创新要与经营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要有能力承担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能够管理创新中的各类风险。在开展创新活动时,经营机构必须有相应的风险治理手段及风险控制流程,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三是合规管理规则。经营机构应该把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意识贯穿到金融创新的全过程。在创新中要做到“心中有法,行为有度”,遵循良好的监管要求和会计标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风险管理。

        四是简单透明规则。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一些金融产品创新太复杂、链条太长、透明度很低。创新业务要简单透明,充分披露风险特征等信息,做到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产品、了解你的风险。不应使金融创新沦为过度承担风险、规避监管和与客户争利的工具。

坚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四项基本导向

        互联网金融作为与金融业务、金融风险、金融稳定紧密联系的市场行为,必然要求相应的金融监管。互联网不是“管制真空”,同时,面对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所展现出的互联网普及化特点,金融服务也要尊重互联网的运行规律、创新符合互联网用户使用习惯的“线上”产品,应用能够有助于管理互联网上金融风险的方法和工具。这也需要相应地优化完善金融监管的制度法规,调整监管方式,提升互联网环境下的监管有效性。总体上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归纳为“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总体导向。

        创新监管。加强对“互联网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的探索和建设,注重对信息的监测分析,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利用好审计、评估、法律等市场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作用,同时加强知识宣传普及和投资者教育,动员好市场和公众监督的力量。

        适度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总体上保持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态度。从我国发展实践来看,互联网金融的许多业务模式和服务产品是金融发达国家没有的,业务规模也上升得比较快,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一直保持了宽松包容、谨慎观察的政策态度。从业者应当珍惜这一发展环境,以负责任的态度开展业务,防控风险,依法合规地服务真实需求。

        分类监管。对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依据其金融类别属性、业务复杂性、涉众性、金融关联性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方式。潜在金融风险越大、影响越广泛,其承受的监管压力和监管成本应相应提高。例如:对于金额规模大、涉及群体众多、有系统影响性的业务,应与正规的金融体系管理统一标准和监管强度。对于提供微小金额,针对特定群体和人数有限群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应注意发挥自律规则和市场竞争的作用,避免赋予过高的监管成本。

        协同监管。互联网具有跨地域、跨行业、跨时空的无边界特点,互联网上运行的金融业务也相应增加了交易的瞬时性、跨界性和关联性。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关注金融行为的本质属性,存款、贷款、汇款、代理销售等金融业务不因处于互联网环境而发生质的改变,仍需遵守现有的金融法规,各个环节的经营主体仍然承担风险责任。在此基础上,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协作,共同提升风险反应效率,按照互联网运行的特点,推进监管的“无缝对接”。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思路

        线上线下合规一致。互联网金融并不能改变或降低固有金融风险,仍需遵循线上与线下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应具有风险上的特殊监管待遇。

        信息充分披露。互联网的特征是信息透明,而不是信息屏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透明度应该更高,信息披露应该做得更好。从业机构必须提升业务透明度,接受市场监督,注重风险揭示、资金安全、银行账户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和技术优势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客户的知情权、个人信息等,任何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擅自动用客户资产或泄露客户信息。

        重视投资者保护。从业机构要有核心风险控制能力和职业操守,把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置于更高的地位。为投资者做好必要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告知投资标的的重要信息,持续进行风险揭示,防范投资者与产品的风险错配。同时,还应做好客户隐私信息的保护,禁止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客户信息。

        守住风险底线。从业机构要有深刻的法律意识,不要触碰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的红线。同时,深刻吸取1929年危机、2000 年网络经济泡沫以及2008 年次贷危机的教训,从业机构要力争避免经济周期的影响,不仅在经济向上时能够赚钱发展,还应在中长期内,在发生经济危机时,减少投资者的损失,严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文章来源:《金融电子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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