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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LEI工作实践与思考

2015-08-24 10:55:30作者:中国银行会计信息部 曾玉编辑:金融咨询网 赵洋
中国银行通过调研对国际LEI体系要求有了明确的认识,本文主要针对法人机构编码以及国外法案内容方面的研究,就我国参与LEI体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2012年7月25日,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受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委派,派专人参加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举行的LEI私人部门筹备小组(PSPG)会议。会议邀请了来自全球24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名私人部门代表为LEI的筹备工作提供意见,介绍了LEI体系工作组的组织架构、工作目标、原则标准等方面内容,并与参会者就信息搜集、保密措施、收费标准、法律咨询等具体操作细则进行了沟通与探讨。会后FSB通过一系列会议的召开推动了该项工作开展。

CICI编码由来及在LEI体系中的运用

        2013年3月,中国银行通过调研,对国际LET体系要求有了明确认识。银行在美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时,创建LEI体系对市场的监管机构及市场参与者理解交易本质及测量和管理风险,都是至关重要的。美国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根据《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法案)的授权,于2011年底出台了关于OTC衍生品报告要求和借助LEI识别独特交易方的最终规守。2012年7月24曰,CFTC签发指令,以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分配识别码为目的,指定一个临时合规识别码(CICI)。全美证券存管清算公司(DTCC)和全世界银行间金融电信协会(SIWIFT)被指定为CFTC互换数据报告CICI编码的提供商。这个临时过程的目标是创建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应符合并最终融合到LEI计划的全球框架中(FSB和二十国集团正在推动LEI计划)。一旦LEI系统实施并运行,CICI编码将转变为全球LEI编码。

        CFTC要求美国本土银行/掉期交易商必须与具备CICI编码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以便美国银行根据多德法案要求履行其交易报告义务。没有CICI编码而继续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则无法满足前述交易报告要求,可能因被认定为不合规而遭受监管机构处罚,或者被禁止或限制与美国人士进行交易。CFTC的监管规则起初涉及利率和信用衍生工具,自2013年1月开始,又拓展到外汇、商品期货和股票衍生品领域。2013年3月15日,CFTC发布另一则公文,提醒所有掉期交易商在2013年4月10日之前获得一个CICI编码。

        实践中,DTCC和SWIFT提议了基于ISO新的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标准(ISO17442)的解决方案,这一标准已于2012年5月完成编制并发布。DTCC与SWIFT开始分配CICI编码。CICI编码的注册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子公司可以单独注册,而分行则不能单独注册。获得CICI编码后,注册机构需将新发生的衍生产品交易细节上传到CFTC提供的数据平台,并可以根据CICI编码查询历史交易。该平台仅是一个簿记平台或报告平台(OTC场外),而非交易平台,设置目的主要是针对关键金融机构敞口情况进行了解与预估。交易仍然通过其他交易系统达成,并通过自动接口将有关信息导入该平台。

多德法案与EMIR法案内容研究

        为应对金融危机,履行二十国集团(G20)2009年9月匹兹堡峰会关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承诺,美国于2010年7月出台了多德法案。明确将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全面加强宏观审慎金融监管列为金融监管的首要职责之一。法案涉及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应对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场外衍生交易监管、对冲基金与股权私募投资限制等多方面内容。

        多德法案第七章规定,经集团口径评估达到“做市商”或“主要参与商”标准的外国金融机构应向CFT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注册,并须满足后续资本充足率、中央清算(CCP)、首席合规官报告等一系列合规要求,这实际使部分外国金融机构成为直接受美国监管的实体。同时规定外国金融机构未达标准则无需注册,但其与美国人士开展业务,仍须遵守中央清算、取得CICI编码等交易层面相关要求,否则将被视为违法,将可能导致监管处罚、与美国交易对手开展业务被禁止或受限制等负面影响。由于受到上述规定的约束,中国银行于2013年7月向美国证券托管结算公司(DTCC)注册并获取了CICI编码。并立即通知总行各业务部门、各海外分支机构,在对外叙做衍生金融交易必要时引用中国银行CICI编码。

        2013年9月,中国银行总行收到伦敦分行来函,该行接到交易对手(包括金融机构客户和公司客户)的询问,要求其明确执行欧洲市场基础监管规则法规(EMIR法案),或签署法案之ISDA 2013年关于EMIR资产组合对账、争议解决及披露要求的议定书(ISDA),如果中国银行在2013年9月15日前没有签定ISDA,则交易对手可能迫于监管压力,重新评估与中国银行的交易关系,或停止与银行叙做新的交易。迫于压力,中国银行行签署了ISDA补充协议。(注:ISDA补充协议主要要求:对未平仓的衍生产品要周期性地与交易对手进行对账;建立对应纠纷解决机制。)

对我国参与LEI体系建设的建议

        美国、欧洲等国通过监管本国金融机构来要求参与交易的交易对手,即非本国金融机构、实体来履行其法案规定的报送义务,如果中国银行不采取措施积极面对,将面临交易对手不再合作而使业务无法开展的境地。银行认为应该加紧对上述法案的研究,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加以应对。LEI体系在我国建立和实施。不仅是一套机构代码建立的问题,而且要兼顾未来交易数据对外披露,确保信息的安全以及对银行的声誉影响等问题,因此在适用范围、披露内容、披露模版等方面需要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指导。

        目前中国银行境外分行全部采用总行统一的代码进行业务处理,境外子行均单独向当地监管进行了代码注册。不久前,中国LEI编码注册管理平台已经建立,但对于已在境外注册了CICI编码的中资金融机构,建议监管部门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有效沟通,引导金融机构在不影响国际市场业务的同时进行代码转回,并明确转回操作流程及规则。

        建议LOU在我国的建设从两点入手。一是建立健全业务体系、管理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采取制度、系统双向控制。二是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报送平台,实现系统自动化处理。另外,目前各大银行纷纷上市,银行对自身的声誉十分关注,对于涉及敏感的交易数据在对外报送时应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进行处理,或指导商业银行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

        在法人机构编码体系上,建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人民银行已发布的金融业机构代码基础上进行统一标识。考虑到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均趋向集中化处理,因此可以考虑缩减机构流水号段,或直接分配到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即可,而不必延伸至网点,造成机构代码的冗余。

        建议人民银行统筹管理机构代码及信息披露过程中,统一确定和发布信息披露模版,规范披露范围、数据内容,发码流程、接口规范、校验规则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以便各行能够按照规定进行系统改造,提交统一规范的业务数据。同时,以监管为主导,不断跟进与研究国际上的相关法律规定。

(文章来源:《金融电子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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