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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范解读

2015-02-25 14:42:20作者:中国农业银行科技与产品管理局 李宽编辑:金融咨询网
2014年,GB/T 31186—2014《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范》发布,该标准以农业银行自2003年以来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客户信息的企业标准为基础。本文对《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范》的5个部分分别进行了解读。

建立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的模型,规范地描述银行客户的基本信息,是成功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系统的关键。

        2009年,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农业银行牵头,以农业银行自2003年以来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客户信息的企业标准为基础,汇集了金标委委员单位在客户信息建立与管理方面的智慧结晶,启动了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范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2014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文发布了GB/T 31186—2014《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范》,该标准共5部分。

一、银行客户信息描述的模型

        GB/T 31186—2014系列标准的核心,是GB/T 31186.1—2014《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范》的第1部分“描述模型”。为了确立银行客户信息描述模型,首先要厘清几个重要概念。

        1、明确了“银行客户”的概念,这是模型建立的基础。从历史上看,只有办理了某种业务才是银行客户的理念根深蒂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对潜在客户也必须有效管理。另外,在“按主档信息管理客户”的模式下,客户销户、销卡时相关信息也会同步处理,如不查询历史数据难以判定客户与银行的关系。因此也有必要对历史客户统一管理。如此背景下,标准明确了银行客户是“在银行经营的全生命周期中,已经或可能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的当事人”,为银行客户进行了最基本的界定。

        2、将数据产生源作为了区分数据的一个属性,奠定了稳定实现模型的基础。在以往涉及到应用系统建设时,一般关注于采用一个在规则上不会重复的特征数据作为标识(如公民身份号码),不会过多关注该数据的定义者和数据的产生者是否在应用系统的同一管理范围内。而如此标识客户存在变数,如采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在公民身份号码规则不变、应用系统处理的所有客户均为中国公民且均已分配了公民身份号码的前提下,系统的数据是稳定的。但在其规则发生如公民身份号码、应用系统中的客户包含外国人、在手工管理公民身份号码时代出现重号等情况下,应用系统就必须变通处理。因此需要应用系统对部分客户标识自行定义,但这些数据一旦融入客户信息数据集中,原有数据就仅能作为客户唯一标识之用,而不能做为记录公民身份号码之用。

        在GB/T 31186—2014中,将“产生规则由银行确定,并可在需要时由银行产生、变更、废止使用的数据”定义为内源性数据,而将“由银行外部产生,且产生的规则可能公开也可能不公开,可在银行不知悉的情况下新增、变更、废止使用的数据”定义为外源性数据,在构建客户信息模型时即明确数据的产生源特征,为后继数据的合理合法利用和深入分析奠定了基础。

        3、明确了银行客户的基本信息是“在一个银行的多种产品、服务中涉及到,非为特定产品、服务所需要的客户信息”。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源于客户信息的全集往往从任何产品视角看,都有多余内容,包括有些记录和管理的模式,对某些产品来说都有累赘之嫌。而客户信息作为核心银行最基本的内容,必须满足各产品的需要。因此在制定GB/T 31186—2014系列标准时,规范了能够广泛认可的信息。而对各产品所需的特定信息,可以在现有框架的基础上再逐步规范,这是客户信息标准化的可行发展途径。

        在厘清了上述基本概念的基础上,GB/T 31186.1—2014给出了如图1所示的模型。模型的核心是客户内部唯一标识,其必须是内源性数据,保证了整体客户信息模型的稳定。按照内源性数据的定义,前述对自然人都采用公民身份号码进行标识,对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人员一律按字母进行编排的方式,实际上也仅是接近内源性数据。但是由于规则不在银行控制,还存在由于外部规则变更导致与现有数据冲突的风险。因此,标准要求在实施时“为其每个客户确定内部唯一标识的产生方法和产生机制,并应保证客户内部唯一标识在本部分的实施范围内唯一”。

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范解读-图1.jpg

        在对客户信息的组织中,如果原来不是采用内源性数据作为标识的,当原有的客户唯一内部标识出现了不能确保唯一的情况时,应建立新的客户唯一内部标识,且“建立原有不重复的客户唯一内部标识与新建客户唯一内部标识的一一对应关系”,同时,“对出现重复的原有客户唯一内部标识,应确立处理规则,按照规则处理后,宜可通过新建的客户唯一内部标识检索到原有已经重复的客户唯一内部标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以应用该客户信息的应用系统的正常工作,并降低其修改的复杂度和工作量。

        确定了客户唯一内部标识,仅仅是定位了一个具体的客户,但这个客户是谁、做什么的、如何联系,必须通过实质性要素描述。标准在充分考虑了适应性后,将客户信息的实质性要素按照“存在性”和“重复性”两个维度进行划分。一是应有单属性要素,对同一客户内部唯一标识,必须且只能存在一个实质性内容,例如个人客户的法定名称,只要建立了该客户的信息,就必须要知道。且在任何时刻都只能有一个当前值。二是可有单属性要素,对同一客户内部唯一标识,可存在一个实质性内容,也可没有实质性内容。例如个人客户的性别,在建立客户信息时不一定要知道(如军官证无法识别性别)。但如果提供,在任何时刻都只能有一个值。三是应有多属性要素,对同一客户内部唯一标识,必须至少存在一个实质性内容。如个人客户的证件种类与号码在登记客户时必须知道,客户必须至少提供一个证件。四是可有多属性要素,对同一客户内部唯一标识,可存在多个实质性内容,也可不存在实质性内容。如个人客户的固定电话号码,可能不提供,也可能提供多个。

        客户的不同属性要素可能需要在某种特定情况下进行必要的变换。GB/T 31186.1—2014也给出了转换规则。

        从存在性看,当应有要素转换为可有要素时,不需进行转换。当可有要素转换为应有要素时,应根据此要素同一实质性内容的取值对于不同客户是否可以重复的要求,制定原来没有该实质性内容的要素的填充策略,并确定对已存在的重复取值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转换。例如假定某银行在管理客户信息时,原来不要求客户必须提供手机号码,但后来在构建手机银行系统时,要求在建立客户信息时必须提供手机号码且不能与现有的客户重号,按照GB/T 31186—2014给出的规则,该变更属于不同的客户内容不能重复,对原来没有记载手机号码的客户,若记载的手机号码仅允许数字,则可以查询最新的《电信网编号计划》并选取一个不是作为手机号段分配的数字作为未知的手机的引导号码,而后面的序号则采用顺序分配方式。若对记载的号码没有要求或要求可以调整,则采用字母引导记载未知的手机号码可能是一个更好的方案,因为这样不会导致误识别。对原来不同的客户记载同一个手机号码的情况,则在难以采用逐一核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重复手机号码的引导号段加顺序号的方式记录,并与原来的手机号建立对应关系,既保留更正机会又不致原信息丢失。

        从必要性看,当单属性要素变换为多属性要素时较简单,只要在输入、传输、处理、存储环节能同时描述该要素的多个取值即可。例如某个人客户原来只有一个曾用名,后发现其有多个曾用名,需要将曾用名由单属性要素转为多属性要素。因此可采用按照客户唯一标识和曾用名的方式进行存储,从关系数据库的视角看,就是单独建立一张表。如为方便定位和检索,尤其是为准确描述曾用名的使用起讫时间,可采用客户唯一标识加曾用名序号的方式,则即便客户名称在两个名字之间反复变更,也能够准确记录。反之,当多属性要素变换为单属性要素时,情况就比较复杂,要在确定是否丢弃可能存在的已经记录的实质性要素的基础上进行确定。

        仍以曾用名为例,如果是转换后仅保留一个单属性要素,就是不管有多少曾用名,也不管是否有曾用名,都仅保留一个曾用名。如果转换后保留多个单属性要素,但少于现有的多属性要素中值最多的实质性内容值个数,即原来客户最多有5个曾用名,考虑到大多数客户的情况,仅保存2个曾用名。如果是转换后保留多个单属性要素,其数量不少于现有多属性要素中值最多的实质性内容值个数,就是要对现有客户的曾用名情况进行统计,按照目前曾用名最多的客户存储曾用名。如果按照每百万个客户中有一个客户拥有10个曾用名计,则为了确保这一客户的所有曾用名被准确记录,就需要建立从“曾用名1”到“曾用名10”的10个单属性要素。因此,在实际管理客户信息时,对类似情况须反复斟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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