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捷搜索
  • 全站搜索

P2P网贷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模式的思考

2013-07-31 12:27:29作者:黄震 何璇 编辑:
P2P平台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为舒缓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拓展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创造了全新的模式。但相关法规规定模糊以及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大风险,阻碍了其进一步的发展。

席卷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新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

        2005年以来,以Zopa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欧美兴起,之后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2006年中国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贷网站拍拍贷,自此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进入2013年,P2P平台更是以几乎每天一家的速度火速扩张。P2P平台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为舒缓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拓展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创造了全新的模式。

        但相关法规规定模糊以及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大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步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安泰卓越关闭、优易贷涉嫌诈骗跑路、众贷网开业不满一月就宣布破产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将P2P网贷推到了风口浪尖,对于风险的关注以及法律监管的呼唤成为行业的共识。

“三无”状态下的P2P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互联网技术与民间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有中文翻译为“人人贷”。P2P行业在中国大致与美英等发达国家发展同步,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将过去分散的民间借贷搬到了互联网上,从而让出借人与借款人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的对接。经过两年多实地调研和线上观察,用一句话概括中国P2P网贷行业的基本现状,就是“三有三无四集聚”。

  具体而言,P2P网贷行业“三有”,是有需求,有供给,也有中间服务商;但P2P网贷行业却长期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也形成“四集聚”:大量的资金往P2P平台集聚,很多人觉得这是挣钱机会而纷纷入场,形成了人才的集聚,P2P平台借助高科技的手段增添了它的神秘色彩,技术集聚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的集聚。

  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这是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第一个、也是迄今惟一有关P2P借贷风险的正式文件,人人贷即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P2P网贷平台 易踩“非法集资”红线

  国内P2P网络贷款行业已形成一定规模。但在网络贷款平台规模扩张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环境的缺陷。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由于中国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健全,P2P平台不能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类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

  (二)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表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部分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而不再是独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和金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众多的、不特定的理财人吸收资金,这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极为相似。

  (三)资金来源难以审查。
  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也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同时,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

  (四)沉淀资金安全性低。
  P2P网络贷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会产生在途资金。目前很多P2P借贷交易中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是由贷款网站掌控,如果网站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则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仅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小额贷款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

  (六)隐私权保护存在较多漏洞。
  P2P借贷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借贷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P2P网贷监管权 应下放到地方”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中小企业资金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小额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网络贷款平台也存在较大风险,相关配套措施欠缺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

  (一)明确P2P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行业界及学术界也存在着“准金融机构”与单纯“信贷服务中介”的争议。

  准金融机构并没有权威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划分。一般来说,准金融机构是指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1 2 下一页 尾页

扫码即可手机
阅读转发此文

本文评论

相关文章

深度焦点
网贷平台引入第三方征信 破解风控难题

P2P进入门槛低,被认为是引发该行业“高诈骗”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摒除这些带有恶意诈骗的案例,如何防范P2P机构运营风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