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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亿佰购物倒闭事件看商业银行责任

2013-12-10 15:50:26作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王小波编辑:金融咨询网
自2013年6月亿佰购物宣告倒闭以来,邮购电购业务风险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持卡人通过信用卡向邮购电购特约商户支付款项后未能收到所购买的商品,发卡行能否以抗辩权切断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引发了持久争议。

亿佰购物创立于2007年12月,曾是国内最大最专业的信用卡分期购物平台,与多家银行合作运营网上分期商城。自2013年6月亿佰购物宣告倒闭以来,邮购电购业务风险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持卡人通过信用卡向邮购电购特约商户支付款项后未能收到所购买的商品,发卡行能否以抗辩权切断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引发了持久争议。本文通过对抗辩权切断条款的深入解析,就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给出解答,并基于银行的角度,对信用卡邮购电购业务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一、亿佰购物倒闭事件之由

        在信用卡邮购电购业务模式中,特约商户由发卡行拓展,银行既是收单行也是发卡行。交易流程为:银行通过账单夹递、短信发送、网站宣传等方式向持卡人告知商户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持卡人如有意购买,则通过电话向特约商户口头申报姓名、卡号、有效期等信用卡信息;特约商户据此信息向发卡行申请授权,发卡行随即进行清算,将款项实时扣划至特约商户;之后由特约商户向持卡人发货并负责售后服务,持卡人则需要向发卡行还款。

        在亿佰购物倒闭事件中,持卡人支付的款项已扣划至亿佰购物,但亿佰购物并未如约发货(在广告邮件中,该期限一般设定为持卡人下单之后的15个工作日),此时银行却以抗辩权切断条款作为撇清责任的挡箭牌,仍然要求未收到货的持卡人按期还款。这正是整个事件的症结所在。

二、抗辩权切断条款的效力

        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4条第4款对抗辩权的表述为: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该条款通常被各行印制在领用合约、章程以及宣传折页上作为免责依据。例如,建设银行在宣传折页的下方声明:建设银行“不是商品销售方,商品送达、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销售有关事宜均由销售方负责,与建设银行无关”。

        抗辩权切断条款意味着当持卡人对商品或服务的配送、质量、售后服务等有异议时,只能向特约商户主张,而不能将对抗特约商户的抗辩事由延伸至银行。在邮购电购业务中,由于银行介入的程度更深(参与产品推介),持卡人承受的风险更大(先付款后交货),抗辩权切断条款的效力遭受了更大的质疑。

        该条款是否必然有效呢?笔者认为,可以从银行是否存在过错的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1.银行存在过错时抗辩权切断条款无效

        一般认为,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系委托关系,即持卡人作为委托人,委托银行在持卡人消费时先行垫付资金给特约商户,银行作为受托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要求持卡人偿还为处理上述委托事务所垫付的费用。同时,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年费等手续费作为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因此持卡人的委托是有偿的。《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笔者认为,如果银行对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纠纷的产生具有过错,则不能援引抗辩权切断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1)推介和“误导”不构成过错
        银行对持卡人损失的形成具有一定责任,也是亿佰购物倒闭事件中持卡人向银行维权的逻辑起点。主要理由有:银行参与了商品的推介,商户获得的订单与银行的推介直接相关,密不可分,某种程度上银行是商品的共同销售方,而且确实从交易中获利(如收单手续费、利息、分期手续费等);持卡人愿意接受这种先付款后交货的高风险交易行为,也主要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银行的单方面免责声明对持卡人权利义务存在重大影响,却印制在宣传折页不起眼的角落,显然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但将以上理由作为主张银行存在过错从而应与特约商户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似乎并不充分。首先,银行参与推介的行为并非一种担保,与持卡人付款后未能收到货的结果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次,银行即使存在通过促成交易获取利益的动机,在印制字体大小及位置方面确有疏忽,也难以成为银行存在配合或放任特约商户诈取持卡人款项的有效证明(何况个别银行并无这方面的疏忽,上述指摘不能成立)。

        (2)收单业务管理不善构成过错
        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应当从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业务交往来探寻。简单来讲,银行作为收单行负责特约商户的交易处理与结算;特约商户负责受理信用卡交易并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银行支付手续费。但收单行并非高枕无忧,在国内外信用卡组织繁复的收单规则设定中,承担由于对特约商户管理不善而产生的损失,是收单行必须应对的一项收单风险。所以各家银行在制定收单制度以及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时,都会明确各种管理措施以规避此项风险,如设定商户准入门槛、对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开展日常巡检与培训以及对商户交易信息实施监控等。

        由此可知,收单业务中银行负责特约商户的选择与管理,较持卡人更能了解特约商户的运行情况。笔者认为,如果银行在合作之初引入明显不具备合同履约能力的特约商户(如特约商户营业执照已被注销、不具备相关产品的销售资质等),在合作过程中明知或应当知道特约商户经营状况恶化或存在欺诈嫌疑(如长期拖欠第三方货款、短期内投诉量剧增等)而未暂缓或关闭交易,应视为银行存在过错。

        理由在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并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能够认定受托人具有过错。所以,在亿佰购物倒闭事件中,如果有证据表明银行事先知晓亿佰购物可能无法履行发货义务,却继续受理持卡人的扣款要求,应当能够以银行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为由认定银行存在过错,持卡人有权要求银行承担损失。2013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34条也明确要求: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

        2.银行不存在过错时抗辩权切断的效力

        虽然银行存在过错时,不能以抗辩权切断为由免责,但在亿佰购物倒闭事件中,持卡人要举证“亿佰购物存在欺诈嫌疑”以及“银行已经发现”这两点,以确认银行存在过错是比较困难的。在邮购电购业务中,能否不以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直接否定抗辩权切断条款本身的效力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判定抗辩权切断条款无效或者在特定情形下无效,以保护持卡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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