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捷搜索
  • 全站搜索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

2013-04-11 21:34:41作者:农行无锡市分行太湖支行营业部 王玉虎编辑:
理财产品客户的出质融资需求十分旺盛,各商业银行为顺应市场的融资需求,纷纷涉足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但这也带来相应的业务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投资理财观念已深入人心,广大投资者投资理财热情日益高涨,理财产品已成为投资者资产配置中的重要部分。但理财产品中可自由赎回的品种占比并不大,特别是一些保本型、稳健型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其认购书中都明确规定不得提前赎回,这不仅限制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申购热情。而理财产品客户的出质融资需求却十分旺盛,各商业银行为顺应市场的融资需求,纷纷涉足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基本条件
        所谓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本外币理财产品(含委托理财产品)全部收益权为质押物而发放的短期人民币贷款业务。

        目前,商业银行开办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已具备:一是市场融资需求旺盛,业务前景看好,为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发展拓宽了业务渠道和业务范围。二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价值相对稳定,具有较高的财产价值。与股票、基金、应收账款等已被法律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相比,银行理财产品价值相对稳定,处置方便,特别是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其风险具有可控性。三是当前各商业银行的IT建设均已比较完善,在银行监管部门出台《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登记办法》明确集中统一的登记机构之前,商业银行有条件实现在各自对外网站上公示本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情况,以符合质押担保公示方面的要求。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因素剖析
        法律风险。由于《物权法》、《担保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出质,银行理财产品用于质押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目前商业银行开办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其质押权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既无法对抗司法机关采取的冻结和扣划等强制措施,也无法对理财产品权益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存在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

        操作风险。从权利质押的操作层面看,权利质押以质押人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而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持有人对商业银行的一种合同权利,在办理质押时既没有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没有特定的管理机关可以登记,因此以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权利质押,无法满足物权法上对质押的公示要求。同时,对出质人行使权利如何进行必要的限制和控制(特别是受理他行的理财产品质押时),以确保商业银行质权的实现,存在现实的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目前,各商业银行办理的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质押率,主要是根据不同种类理财产品价值的稳定性按7至9折不等来确定相应的质押率。在银行理财产品价值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其市场风险尚属可控,但若股市大幅下跌,一些与股票挂钩的理财产品(如股票型基金、QDII理财产品等)价值将贬损严重,其质权的市场价值明显减少,将给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带来极大的风险。

        政策风险。在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未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应指引之前,各商业银行尝试开办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操作规程、贷款管理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均须得到银行监管部门的审查认可,否则会有监管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针对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法律障碍,应由中国银监会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其他财产权利可以用于设立质权(出质),使质押权人获得法律的充分保障。各商业银行应在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通过总行、银行业协会等途径向中国银监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建议适时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登记办法》,明确贷款用途、条件、额度、期限、利率、申办程序、贷后管理、质权登记机关、登记手续等,全面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使银行理财产品符合权利出质的法律要求。

        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出质之前,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理财产品购买协议》或《理财产品认购书》原件作为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贷款人),并由理财产品持有人(出质人)出具《承诺书》,明确承诺:“在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时,质权人有权对出质人所享有的理财产品权益进行处置(含提前赎回)并优先受偿”。同时,质权人还应要求出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质权人在出质人需要履行质押义务时,代其向理财产品发行人(兑付人)收取到期收益或申请提前赎回,从而实现质权。

 1 2 下一页 尾页

扫码即可手机
阅读转发此文

本文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