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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3-03-13 14:09:48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黄震 何璇编辑:
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征信体系不完善、监管真空、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退出机制不完善等法律风险。

        完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内控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种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制订详细的操作规范、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l生、安全性。

        4.采取非审慎性监管方式
        国际上对贷款机构的监管主要有3种模式,对于不吸收存款、外部效应放大较小的机构,一般都采取非审慎性监管。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其目标是降低风险。然而,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的P2P网站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造成客户流失,阻碍其发展。所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该坚持非审慎性监管的原则,寻求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

        (1)市场准入监管——制订市场准入标准
        市场准入监管意味着要从法律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限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市场准入监管将企业的数量、结构、规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的范围内。

        同时,为了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活跃性,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繁荣,对于P2P小额贷款网站的市场准入可以采取备案制。各网站设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在工信部门备案外,还应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备案,以便于对其市场准入的监管和后续管理。

        (2)持续经营监管
        通过完善契约约束机制对借贷双方与P2P网络贷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由于P2P网站是通过网络进行借贷,操作过程完全无纸化,且一般网站提供格式化协议书及合同范本,并不利于借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

        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的往来,这一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在途资金,对于沉淀资金的管理可以借鉴证券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制度。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

        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可与银行合作,脱离第三方支付,直接通过银行将借贷资金打入借贷双方的银行账户中,以减少第三方支付给高龄人群带来的不便,并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迟延支付产生的预期违约率。

        总之,平台要坚持“不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做担保保证”的“三不原则”,不经手客户资金,坚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双方的个人信息,且将信息于网站公开。因此,对公布于网站的电话号码、家庭情况、职业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网站可以通过会员身份认证等措施,只对通过严格身份验证的会员提供查询服务,而身份证号码等隐私性较强的信息则保密,以免不法分子利用借款人的个人隐私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3)市场退出监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要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场退出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借贷双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甚至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秩序。作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应由其监管机构对其运营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措施。

        如何保护放贷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场退出过程中至关重要。首先,清算组织应当提前发出公告,提醒借贷双方平台存在风险,并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还贷款的时间,对于一定日期后,贷款人还未收回的贷款,网站应先行垫付;其次,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沉淀资金,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又不明确,可以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5.与民间借赞登记服务中心台作
        2012年3月29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在温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领取营业执照,完成登记注册。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以公司化形式运营,经营范围涉及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

        P2P网络借贷平台进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借贷双方在中心进行登记,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在温州,若经民间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的贷款出现纠纷,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记的信息将成为证据,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为借贷双方提供保障,也将更加有利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风险与挑战,但此行业的兴起与发展是大势所趋。规范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应该利用“草根金融”的亲民优势,大力引导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专业化、规范化,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系统的个人征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责,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采取非审慎的监管措施,以防范信用、技术、法律等风险,同时,加强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民间借贷服务机构的合作,营造良好的民间融资环境,确保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

        作者简介:黄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华民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残疾人就业促进网首席专家等职。

(文章来源:金融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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