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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2013-09-04 16:22:06作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吴春林编辑:
法律风险管理维系着商业银行的利润,甚至是生存,商业银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树立法律风险管理理念,构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研究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在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中,法律既是工具,又是标准;既是手段,又是目的。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其他各项风险管理起到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因此,风险管理主要是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由于传统观念、法律意识、体制、人员等多方面的原因,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至今仍然很模糊。法律风险管理维系着商业银行的利润,甚至是生存,商业银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树立法律风险管理理念,构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研究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一、商业银行主要法律风险类型

        基于商业银行的特性,利润和风险相生相伴,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下面,简要介绍几种主要的风险类型。

        1.产品风险
        业务创新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风险一般比较大。华尔街神话的破灭告诉我们,创新不是问题,创新过度就是问题。过度的金融创新导致债务链条不断拉长,在债务之上产生的新债务,无异于在沙滩上盖楼,总有轰然倒塌的一天。

        2.营销风险
        在商业银行的产品营销中,夸大宣传、失实宣传、宣传内容和方式存在权利瑕疵、忽视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或监管部门规定等现象不断发生。

        3.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大致可以分为文本风险、签约风险和履行风险。

        (1)文本风险。是指合同条文存在瑕疵,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权利缺失,即合同条文存在漏洞,不能有效保护自身权益;二是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三是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相抵触。

        (2)签约风险。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风险。大量制式业务合同文本的制定、签订合同前的法律审查、签约权限的严格授权等一系列措施,为合同风险筑起一道“防火墙”。但由于业务合同文本缔约往往不是双方当面签章,签约链条较长,业务人员能多次接触到合同文本,难免会形成漏洞,“防火墙”再强大,也控制不了墙外的风险。

        (3)履行风险。在实务中,往往存在“重合同签订风险管理,轻合同履行风险管理”的现象;在合同履行中,往往又存在“重权利实现,轻义务履行”的现象;在义务履行中,又存在“重实体义务履行,轻程序义务履行”的现象。

        程序是实体权利行使的边界,可以保障实体权利充分行使,限制实体权利被滥用。尽管近些年来在立法、司法上逐步彰显了程序的重要性,但仅具有“纸面上”的象征意义,并没有真正深入人心。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业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内部制度,导致客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法律风险。在当前网络传播迅速、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高涨的形势下,一个小小的问题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贴上垄断经营、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标签,上升为一个声誉风险事件。

        5.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主要包括监管环境和司法环境两个方面的风险。

        在监管环境方面,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监管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样成为世界风潮。近一段时间以来,各项金融监管措施出台的密度以及监管措施的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

        在司法环境方面,法律空白、法律冲突、法律模糊、法律变化等因素均会带来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判决、尺度不一、地方保护等现象所导致的法律风险也经常发生。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业是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行业,而且相关案件也时常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金融业高风险服务性行业的特性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与商业银行自身法律风险管理能力不强。息息相关。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领导“立法”不够、法律部门“司法”不够、业务人员“守法”不够。

        1.领导“立法”不够
        这里的“立法”,是指领导树立正确的法律地位观念。领导“立法”不够,简单地说,就是领导不重视法律部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法律意识不强。商业银行经营的根本目的是盈利,直接创造利润的部门更容易受到领导的重视;此外,由于法律知识比较专业,领导一般不会直接参与。

        (2)法律工作“悖论”。在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个悖论:法律工作做得越好,风险也就越小,法律部门表现于外部的量化成绩会越少;法律工作做得越认真、越细致,可能使业务部门感到阻力越大,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摩擦也就越大。

        (3)法律部门工作不力。法律部门的员工欠缺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出具的法律意见、处理的案件结果不能令领导和业务部门满意,削弱了法律的“公信力”。

        2.法律部门“司法”不够
        这里的“司法”,是指法律部门履行法律事务管理职责。法律部门“司法”不够,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1)领导不重视。领导不重视法律,必然会影响到法律部门、岗位的机构设置和法律人员的配备及积极性;而且,法律风险管理与业务管理客观上存在内在的冲突,如果领导不重视,在与业务部门协作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摩擦,矛盾重重,工作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2)部门不完整。当前,一般商业银行总行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很多分支机构并没有单设法律部门或仅设立一个专岗,没有规范的条线管理。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行法律力量不强是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的瓶颈,由于基层行没有法律机构和相应的人员安排,总行法律力量再强,风险防范和补救制度设计得再严密,法律风险管理也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

        (3)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部分法律人员不是法律专业出身,法律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不高,在解决法律问题时,仅仅停留在引用法律条文上,缺乏基本的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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