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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如何有效防范信用卡套现风险

2013-09-10 10:23:06作者:编辑:
对于防范信用卡套现,当前商业银行正借助于IT技术,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力求通过信用卡早期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防患于未然。

一、法律进程日趋完善,打击信用卡套现有法可依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等行为为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解释》还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了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诉的执法依据。这对于商业银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非法套现及与之相关的伪卡、伪冒申请、恶意透支等信用卡欺诈风险事件时具有重大实践指导意义。

二、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商业银行借机降低经营风险

  值此契机,商业银行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提供案件线索:一方面整理已形成损失的信用卡历史遗留案件并积极报案,提高催收效率;另一方面,加大信用卡业务预警力度,加强商户套现的风险管理,建立信用卡犯罪黑名单。在此基础上,加强警银联合办案和情报汇商,建立警银协作长效机制,确保案件受理渠道畅通。

  在案件线索提供方面,商业银行借助于IT技术,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力求通过信用卡早期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防患于未然。

三、信用卡套现花样翻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仍需补漏

  1、通过特约商户套现。即一些特约商户在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兼做信用卡套现。

  2、通过专业套现中介套现。即套现中介以商户或者公司的名义申请POS机后专门为持卡人提供套现服务。

  3、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即套现者通过虚假的网上交易,快速达到套现目的。

  4、代人刷卡套现。即他人购买商品时,持卡人主动用本人的信用卡代付货款,然后向实际购买人收取现金。还有的人则是利用职务之便为单位刷卡采购,然后通过报销取得现金。

  5、购物退货套现。即套现者通过刷卡购买大件商品,然后再要求商家退货支付现金,实现套现。

  不难看出,套现行为得逞,主要依赖于:犯罪行为实施载体—信用卡、拥有POS机的商户或中介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几个要素。三个要素中任何一个失控,都会为信用卡套现打开方便之门。随着信用卡套现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的情况有所增长,这种作案手法比较隐蔽,通常的操作有以下几种:1、套现者使用本人(或本人掌控)的信用卡虚假“购货”后,再通过“退货”,将资金转入本人的借记卡,实现套现;2、套现者利用本人(或本人掌控)的信用卡购买同样由其控制的另一账号虚假出售的商品,交易达成后即可以轻松套现;3、利用网络公司发展的e_pos商户刷卡套现。

四、“防”优于“治”,切实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

  (一)从源头抓起,严格信用卡申领环节管理
  一是发卡机构应严格遵守法规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特别是对已在银行大量开户或申卡的持卡人申请办卡的情况,更应从严审查,落实信用卡账户实名制;二是受理人员必须亲见申请人本人,亲见申请人本人签字,亲见申请人申请资料的原件,了解办卡是否为申请人的意愿;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定;四是详细、深入的审查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资信调查等方式分析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必要时,一定时间后安排回访,再次核对相关信息。通过以上措施,严把源头风险关,减少由此带来的对发卡银行的威胁。

  (二)关注客户动态,加强信用卡使用环节管理
  发卡机构日常应注意加强信用卡使用情况的有效跟踪和监控。通过一些动态资料,如最近一次用款相隔天数、消费金额、还款记录、用款频率等进行判断和筛查,对可疑情况深入核查,以排查涉嫌的套现行为,预防风险转化。

  (三)加强特约商户、中介公司管理
  1、落实商户实名制。充分利用相关征信系统核实商户负责人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商户开户行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

  2、完善收单协议与商户签订的书面协议内容。协议内容应包括:收单服务终止条件、受理机具使用要求、账户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交易凭证管理、风险责任承担等要素。

  3、完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制度。应根据商户的交易数据库、经营状况、经营规律,设置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指标,对POS特约商户进行定期现场检查与持续非现场监控。

  (四)协助有关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防控体系
  银办发〔2009〕149号文要求,中国银联要配合人民银行加强对市场上各类创新业务的规范,并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会同成员机构尽快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对于一些新出现的套现形式、有关风险信息的反馈、共享,有利于共筑一个更加完善的信用卡风险防控体系。

五、建立、健全严格、科学、成熟的信用卡考核机制

  长期以来,发卡量是商业银行考核客户经理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之一,这也是造成信用卡业务重数量轻质量的重要因素。为此,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将纳入银行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内,绩效考核不能单一与发卡量挂钩,从根本上冲击了银行以发卡量作为主要业绩导向的现行考核标准,也将带来信用卡发卡制度的变革。将这些因素统统列入风险管理的范畴,会迫使银行改革信用卡的发卡数量考核为发卡质量考核。信用卡业绩考核走向了“事后考核”的阶段。这将迫使客户经理放弃数量的追求,更多挖掘消费能力强的高端客户。

(文章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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