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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控

2012-12-05 15:33:58作者:纪瑞朴编辑:
信用担保业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而且在我国它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缺乏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迄今已构建起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两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统计资料显示,到2009年末,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经发展到4300多家,累计为70多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75万亿元贷款的担保。

        但是,信用担保业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而且在我国它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缺乏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加之作为其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与贷款银行的协作关系扭曲以及来自政府部门的不适当干预,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十分突出,80%以上的担保机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全国担保业处于全行业亏损状态,有些担保机构由于遭受了严重的风险损失已难以为继。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切实加强信用担保的风险防控,以确保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担保机构的风险诱因
        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一是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普遍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许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仅有几百万元,担保收益非常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贷款损失的代偿问题。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则有可能抵消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收入,有的机构担保资金越赔越少,甚至丧失了担保能力。二是担保机构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单个企业的最高担保限额、担保的放大倍数、代偿率等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极易出现无序操作现象。三是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人为地为信用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

        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协作银行对贷款客户的选择是否正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由于目前银、保合作中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风险,发生贷款损失后担保机构代替企业全额赔偿,导致银行不认真履行贷款调查、审查职责,甚至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故意放松贷款条件,使本来不应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进入信贷序列,从而给担保机构留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风险产生。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实行家族化管理,缺乏有效的决策监督机制,企业决策具有随意性,冒险行为难以避免。一旦冒险失败,就会危害担保公司的利益。二是贷款被挤占挪用,导致风险产生。有些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长期投资,新建厂房、购置设备,导致流动资金贷款不能及时偿还,担保机构被迫代偿。三是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不少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规范,征信难度很大;有的企业资金使用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监控难度大;有的企业缺乏还贷意愿,即使还得起贷款也是久拖不还,甚至千方百计地“逃、废、甩、赖”银行债务。目前A级以上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其中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根本达不到银行认可的信用等级。不良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水平,给信用担保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也加剧了中小企业自身融资的难度。

        政府部门不适当干预引发的风险。由于担保机构大多是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的,政府作为审批人、监管者或出资人,其行为明显地影响着担保机构的运作,政府部门时常通过下指令、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直接干预担保业务,将信用担保资金变为中小企业的救济金,严重影响了担保资金的安全。

担保机构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目前全世界有一半的国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日本于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成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国家,美国和德国分别于1953年、1954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形成了比较健全且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为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担保风险管理,对担保风险进行严格的防范与控制。

        政府进行有效监管,制定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各国都制定了专门法律,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把担保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行为。健全的法制体系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比如,美国《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信用担保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职能和作用以及信用担保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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