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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监管的模式创新

2014-05-07 10:44:14作者:福建海峡银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 郑学法 业务副理 江元编辑:金融咨询网
结合资金监管的原则与P2P行业的特点,由商业银行进行P2P平台资金流的监管和处理,不仅能保证业务的自动化、线上化,还能将P2P平台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分离,是一种多赢的、切实可行的监管模式。

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平台”)是国内近年来蓬勃发展的一种点对点资金借贷平台,其主要经营模式为:P2P公司在互联网上建立中介平台,融资人在平台上发放借款标的,出借人进行竞标并向融资人发放贷款。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创新形式,这种借贷形式以互联网为媒介,促进了资金双方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已逐渐成为我国资金融通的一个重要补充形式。

  近年来,我国涌现出大量的P2P平台,其中不乏运作良好、大众接受程度较高的平台,但也有部分P2P平台恶意欺骗客户的资金,或是出现大规模信贷风险,在经营困难时卷款而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客户在P2P平台的资金存放和流动未引入有效的第三方资金监管,P2P平台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违背谨慎经营的基本原则进行资金投放,或是挪用客户的资金进行其他较高风险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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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入第三方对P2P平台的运行资金进行监管,能够有效地控制P2P行业的运行风险,具体操作如下:

一、资金监管的原则和思路

P2P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的行业,资金监管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规范发展与鼓励创新并重。针对P2P平台的资金监管模式应该适应其特殊的市场定位和业务模式,不能影响P2P平台的正常市场行为,不能限制P2P平台的合理创新。

  2、满足金融风险控制需要。P2P平台将线下的金融借贷转移到线上,通过信息系统和互联网将金融服务虚拟化、网络化,但本质依然是资金的融通,资金监管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金融安全的底线。

  3、职责明确,风险隔离。P2P平台的运行风险应该限制在平台内部,不能向资金监管的第三方转移,第三方资金监管方在资金监管的过程中应只承担尽责监管的义务,不对资金的偿付有任何担保责任。

  国内的P2P行业主要特点包括:

  1、P2P行业的相关公司及其平台良莠不齐。我国的P2P行业尚无准入门槛,行业内的P2P公司缺乏公信力。

  2、P2P平台的客户群体数量较多、单笔贷款金额较小。P2P平台的融资人主要为信用良好但缺少资金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主等,资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融资人的兼职创业、培训、购买等,单笔融资金额较小。

  3、P2P平台以信息系统为工具,以互联网作为业务开展的媒介。与国内众多电子商务网站一样,P2P平台为融资人提供了一个展示借款标的的互联网平台。出借人通过互联网登录平台,搜索借款标的并进行相应的投资,这种交易过程的自动化程度高,客户群体不受P2P平台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域限制,分布较广。

  针对P2P行业的以上特点,同时考虑资金监管的原则,进行P2P平台的资金监管应符合以下3个基本条件:

  1、资金监管方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信力;

  2、资金监管方必须有规范的内控制度、较强的金融风险控制能力;

  3、资金监管方式必须以信息系统和互联网为工具和媒介,以自动化为主。

  因此,P2P行业应建立以商业银行为第三方监管方,以信息系统和互联网为工具的第三方资金监管模式。

二、资金监管的内容

  P2P行业的基本业务模式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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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P2P行业的基本业务模式

  作为第三方监管方的商业银行对P2P平台的监管内容包括:

  1、监管客户沉淀资金无法被P2P平台挪用:客户在P2P平台账户的资金都存放在P2P平台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通过第三方商业银行保证资金不会被P2P平台挪用;

  2、监管P2P平台的贷款总金额:对于通过风险准备金、担保公司、抵押物等覆盖风险的P2P平台,通过第三方商业银行保证P2P平台设立的风险准备金、引入的担保公司、抵押物可以覆盖P2P平台的贷款总金额;

  3、监管P2P平台的单笔贷款金额:P2P平台的业务模式必须是小额的、分散性的,P2P平台贷款符合正态分布才能做到风险可控,通过第三方商业银行保证单笔的贷款资金不高于一定的金额(如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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