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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从渠道到经营

2014-06-26 16:24:13作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王和编辑:金融咨询网
网络保险的发展,更多的应当是探索基于新技术创新应用的商业模式创新。在新技术和新模式的支持下,“保什么”将重新定义。

网络保险的协同创新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任何人的知识,相对网络保险的需求均是有限的,所以,网络保险的发展,更多的需要一种团队的合作与协同,通过不同领域的思想碰撞、融合和裂变,才可能诞生全新的商业创意和模式。还有就是,外部的协同实属不易,但内部的协同往往更难,因为,外部协同靠的是利益,而内部协同需要靠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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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始,相信大多数人都认为:网络保险就是一个渠道。定义是渠道,定位也就是渠道。渠道的功能就是销售,销售就拼价格、拼费用。但久而久之就会发现:网络保险,怎是一个“渠道”了得!它是渠道,但又不是传统和简单的渠道;它是渠道,但又不仅仅是渠道。渠道往往是单向的、主动和主导的,而网络保险却可以是双向的,是被动和互动的。

        网络保险的技术特征导致了它能够引发一场革命,自主、透明、实时、交互、移动、高效,给了保险商业模式变革以巨大的想象空间。消费者主体意识的唤醒与回归是灵魂,个性化服务是主线,消费者的“生产者化”是概念,“产消合一”是趋势。实现路径是范围和过程的全E化,是有效的协同和融合,进而实现一种共同创造的连续光谱。

        连续光谱分四步:第一步是产品的渠道化和渠道的产品化;第二步是服务的渠道化和渠道的服务化;第三步是经营的渠道化和渠道的经营化;第四步是生产者的“消费者化”和消费者的“生产者化”。

        从渠道到经营,从独立经营到合作经营,离开了有效协同和融合是万万不能的。但协同和融合属于说得容易,做得难,“有效”就更难。外部协同涉及利益,肯定难;而内部融合,没有文化支撑,也不易,或许更难。

        那么网络保险保什么、怎么保?这个问题,如果放在渠道定位的前提下,回答好像并不难。过去保什么,网络保险就保什么。但仔细想想,似乎值得商榷,并不是所有的产品均适合网络保险。因为,网络保险也有自己的局限性,近的是客户,远的是风险。所以,网络保险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更关键的是解决如何“为”,有的时候,“不为”也是一种智慧。

        网络保险的发展,更多的应当是探索:基于新技术创新应用的商业模式创新。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和物联网技术为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实现可能,将改变甚至是颠覆传统观念,继而突破对可保风险的定义,破解道德风险难题。在新技术和新模式的支持下,“保什么”将重新定义。

        除了现实社会的风险,虚拟社会也存在经济利益及不确定性问题,同样需要保险来稳定预期和分散风险。虚拟社会保险需求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虚虚”,即始于虚,终于虚:二是“虚实”,即始于虚,终于实。虚拟社会的“风险”是虚拟的,但不确定性却是现实的,而由此产生的利益是确定的。虚拟社会保险的关键是解决好虚实之间的过渡。

        虚拟社会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思路可以是风险主体视角,即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视角去看风险,并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从经营者的角度看,包括运营风险和经营风险两个层次;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包括了信用风险和“意外”风险两个领域。

        网络社会的保险关键要解决虚拟财产的真实、合法和度量三大问题。真实性的本质是数据管理问题,即从现实货币转换为虚拟货币之后的过程控制问题。合法性的本质是法律保护问题,实体解决相对容易,关键是程序解决则比较难,特别是执行问题。度量的关键是解决可保利益的合理性以及损失度量技术。

        保险经营的主体是保险公司,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那么,网络保险也一样。但仔细想想,这句话也对,也不对。纵观前期,在与网络电子商务公司和平台合作、在与互联网的门户网站合作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无疑处于弱势地位,“门槛费”呈现漫天要价的态势,甚至被“出单公司化”。同时,保险公司更多的是以“旗舰店”的形式出现在一些淘宝网等外部交易平台,与鱼龙混杂的小商户为伍。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现状,就很难再说,网络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

        面向未来,经营保险的那个“我”是谁,还真的说不清楚!保险行业也许需要一个从“小我”到“大我”,甚至到“无我”的涅槃。

(文章来源:《新金融世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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