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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的表现与危害

2013-02-19 14:12:24作者:编辑:
由于拜金主义思潮影响和一些人思想道德滑坡,保险骗赔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严重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和广大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保险界和社会人士的普遍关注。

近几年来,由于拜金主义思潮影响和一些人思想道德滑坡,保险骗赔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成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的“二号杀手锏”,严重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和广大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保险界和社会人士的普遍关注。

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业界对保险欺诈做了一般性归纳并总结了几种典型类型,具体如下: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构标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谎称事故。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财。

        4、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人。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叫嗦、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提供伪证。

        在具体实务中,保险欺诈表现形式多式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一些种类:

        一、投保时诈骗。包括有先出险再保险骗赔、高额投保骗赔、重复投保、一险多赔骗赔、隐情投保骗赔、无标的空投保骗赔等。

        (1)先出险再保险属先险后保,倒签保单,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该是不确定的、或然性的,如果在投保时就已经发生事故或已遭受损失,这就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对保险人极不公平,产生这类保险欺诈的动机多是在受损后后悔没有及时投保,致使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于是想转嫁给保险人。其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投保日期往前推,即倒签单。这种行为常表现为投保人利用特殊关系,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内外勾结,补办虚假时期的保险合同。二是将出险日期往后推,常常表现为相关部门合谋,更改出险日期。这种欺诈方法的特点是投保时间与保险公司的报案时间很接近,由此提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核赔时若发现这种现象,应仔细调查,不可轻易赔款。

        (2)高额投保骗赔。投保人并无保费交费能力,而强求投保高风险保障,受益人为投保人,这存在严重的道德危险。

        (3)隐情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已患有严重疾病或财产保险标的处于危险之中而去投保。

        (4)无标的空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保险标的根本就不存在,如:为死人投保,我国某地曾有一妇女死亡一年,某人谎称是其丈夫,为该死人投保人身保险,半年后,称意外跌死,并开具假证明索赔,属死人变活人骗赔。

        (5)重复投保,一险多赔。按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的重复保险累计保险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即使超过,对于超过部分不得也不应给予赔偿。然而有的不法分子为了多得保险金,往往故意向多个保险人投保,并隐瞒重复保险的情况,在出险后向多个保险人索赔,以期获得多份赔偿。

        二、出险报案时欺诈。主要有张冠李戴式骗赔、制造事故、假险骗赔、虚报原因、扩大责任骗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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