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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因素及对策

2017-05-04 14:01:26作者: 江猛 编辑:金融咨询网
近些年来,我国民间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民间投资的能量还没有完全释放,大量的民间资本还没有进入到实体经济中去,经济持久增长的内生动力机制尚未形成。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现状呢?

近些年来,我国民间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民间投资的能量还没有完全释放,大量的民间资本还没有进入到实体经济中去,经济持久增长的内生动力机制尚未形成。在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图上,从2013年到2015年的36个月里,民间投资增速一直都高于全社会投资增速。但是自进入2016年以来,民间投资与全社会投资开始分道扬镳,民间投资增速开始一路下滑,从2015年同期的13.6%急速跌落至2016年一季度5.7%。民间投资增速同比腰斩一半多。而2013年,民间投资增速曾经达到23.1%,高于全社会投资3.5个百分点;2014年一季度民间投资增速缓降至20.9%,到了2015年一季度,民间投资降至13.6%,仅超出全社会投资0.1个百分点。至2016年一季度,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10.7%,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仅为5.7%,增速落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个百分点。

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主要因素

        (一)民间投资主体不愿投资。目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存在着高度竞争,也基本上都存在着产能过剩。由于投资这些行业和领域风险较大,投资效率也较低,且容易受低碳经济模式等因素的制约,民间资本对这些行业和领域缺乏投资热情。

        (二)民间投资主体不能投资。主要是民间投资主体难以获取投资资金。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往往回避对民间投资主体放贷。在国家政策指引下,信贷大都流向了国家支持的项目。另外,从成本、风险和效率的角度出发,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有着不同的服务定位,大型金融机构主要为大企业服务,而目前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融资难依然是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核心问题。

        (三)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对民间资本还没有完全做到“一视同仁”。个别地方和部门对扩大民间投资范围特别是进入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心存疑虑。二是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细化尚不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不够理想,政策门槛高、受惠面小。三是投资审批程序繁琐,缺乏综合性服务机构。在投资审批过程中,审批事项多、审批部门多、手续复杂,个别部门办事效率低。

        (四)民间金融的相关立法相对滞后。现阶段民间金融立法十分不完善,并且滞后于社会实践。近些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下发了多个文件试图理清上述模糊地带,如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至2012年先后下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存在过于分散宽泛、部分法律规范内容有冲突、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不能满足民间金融领域发展完善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准入门槛过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以村镇银行为例,根据中国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同时,该规定还明确,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也是如此。而信贷担保机构设立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则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所以,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资本一般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注册成立,只能由政府财政出资成立,使得一些地区信贷担保机构的数量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这就造成许多地方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远远跟不上实体经济的强大金融需求。

        (五)民间资金的利用缺乏推动和引导。目前,民间投资存在监管多、服务少的问题,缺乏政府产业政策支持和投资信息指导,政府、商会和行业协会对民间投资的支持作用不够,同时缺乏系统、专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民间投资风险较大。各地虽陆续组建的一批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人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但是规模小,来源渠道单一,风险过分集中于国家财政,既违背了市场运作的效率原则,也不能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和主导作用。有的以贷款方式取代股权投资方式运作资金,使创业投资走了样,变了形。还有的甚至于违规操作,造成了不应有损失,败坏了创业投资的名声。加之保护投资的法律环境较差、缺乏诚信制度等不利因素,让民间资本主体更加地不放心,造成了众多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嗷嗷待哺,而海量的民间资本主体却望“风”兴叹。

 促进民间投资增长的对策建议

        (一)拓宽宽民间资本进入领域。要深化垄断行业改革,逐步消除行政性壁垒,保障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给予民间投资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推进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投资审批、土地、外贸、财税扶持方面的待遇公平化。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领域,真正做到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命令禁止的行业和部门,都应向民间资本开放,让民间资本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中大显身手。一是推进基础领域开放,努力让民间投资主体在基础设施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推进高科技领域开放,努力让民间资本在高科技产业发挥生力军作用;三是推进传统制造领域开放,努力让民间资本在一般制造领域发挥主力军作用;四是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开放,努力让民间资本在服务领域发挥积极作用。要理顺调整公共产品价格,解决民间资本进入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的动力问题,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加快发展适应民间投资需要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政府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或补偿形式投入到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项目,提高民间资本的融资能力。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国有商业银行要切实发挥好其内部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职能,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通过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增加资金支持,扩大利率浮动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企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同时,适度放宽金融管制,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中小民营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业务,用草根金融支持草根经济。

        (三)通过扩大内需特别是刺激消费带动民间投资。通过扩大内需,创造新的消费热点和需求,刺激民间投资。首先,要着力稳定就业,深化收入分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和教育医疗卫生体制等方面改革,为居民消费持续增长奠定坚实基础。其次,要通过财政税收手段,直接刺激消费增长。如增加公共产品供给、加强对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改革优化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等,刺激消费需求。再次,要推动城市居民消费升级,有效启动农村消费市场。要推动城镇化进程,变农民消费为市民消费。要优化消费环境,完善促进消费综合措施。第四,要发展个人消费信贷,鼓励消费信贷产品创新,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汽车、住房、教育等消费信贷的增长点,倡导适度负债和超前消费的新观念。最后,要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尽快制定出台《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鼓励政府投资向扶持中小企业倾斜,以财政手段扩大中小企业内需市场。

        (四)健全投资服务体系以积极鼓励创业活动。一是建立社会化投资服务体系,推进专业化的投资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民间投资的管理决策、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和审核报批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构建包括政策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在内的综合性的投资信息网,筛选和储备投资项目,定期发布民间资本投资目录,为全社会提供准确、充分的投资信息。二是加强创业培训指导和各类创业孵化器建设,以创业活跃民间投资。三是大力弘扬创业文化,通过提升创业教育地位、改进创业教学内容和模式等措施,加强高校创业教育,提升创业意愿和技能。四是构建创业服务网络系统,提供针对性的、有效率的创业服务。五是加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集群建设,集聚社会资本,形成创业集群效应,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六是对创业阶段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优惠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或者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对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投资的民间投资项目,可通过补助、减免税、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加以支持。

        (五)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监管与服务。放开民间投资最大的风险是其无序性,所以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民间投资监督机制,防范市场风险。要密切跟踪民间投资的方向和规模,加强民间投资的监测预警,避免向产能过剩行业重复性投资。要及时并定期将产业投资政策、行业发展前景、地区发展规划等投资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要建立社会化投资服务体系,推进专业化的投资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民间投资的管理决策、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和审核报批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

        (六)完善税制以鼓励民间主体投资。为激发私人投资,有必要对现行的税收制度进行创新,以鼓励私人在生产生活决策时,以投资行为代替其他行为。一是规范对民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解决双重所得税的重复征收问题。对民营企业主收入转投入的资本金应减免所得税。对一些规模扩张较快,财务制度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加强引导,使其成为一般纳税人。二是扩大加速折旧范围。我国目前的加速折旧制度比较简单,范围比较狭窄,为促进民间投资,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加速折旧方面的经验,把加速折旧的税收制度推广到防治污染、节约能源、新技术应用等领域。五是统一高新技术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中间试验品给予免税。

        (七)加强民间融资立法和政策引导。一要尽快制定民间融资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赋予民间融资行为主体及其行为以应有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与义务。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的界限。对民间借贷借款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以及纠纷调处理等方面加以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二要明确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管。一方面,要积极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和个人作为监测对象,定期采集民间融资数据,以及时反映民间资金供求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对群众民间融资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使广大群众合法进行融资活动,借放心钱,贷放心款,放心大胆地理财,安心拿合法收益,并主动拒绝违法融资行为。同时,对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文章来源:新金融世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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