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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电子证据保存的欠缺与对策

2017-11-15 17:12:40作者:中国商务出版社副编审 邓秀珍中央编办事业发展中心法务部 周恒编辑:金融咨询网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高技术性,使得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保存和证明本身成为一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工作,网贷平台未必具备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实现对电子证据的保存、验证,而且网贷平台的证据自我托管在自身中立性的证明方面面临着较大挑战。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高技术性,使得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保存和证明本身成为一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工作,网贷平台未必具备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实现对电子证据的保存、验证,而且网贷平台的证据自我托管在自身中立性的证明方面面临着较大挑战。对此,市场上涌现出一批针对电子证据保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比如联合信任、安存科技、国信嘉宁、绿狗网等。他们利用数字签名加密技术、电子数据的云托管等技术手段,佐以公证服务、司法鉴定等证据保全手段,面向网贷平台提供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存服务。这样的保存服务能否达到我国诉讼法对于电子证据的要求,是否存在缺陷,目前国家主管部门尚未做出明确的要求,在实践中也缺乏行业标准进行规范,有待深入探讨和辨析。

电子证据保存机构的治理主体问题

  目前来看,对于电子证据的第三方保存而言,行业内并无明确的规定、准则、标准。有的机构通过公证流程,有的机构通过司法鉴定,有的机构通过电子签名加密技术,也有的机构采取的是直接托管的模式。但上述模式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技术缺陷、隐患,需要有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才能确保相关证据的稳定性。譬如,对于电子签名加密技术而言,联合信任采纳的单向散列函数为SHAl,安存科技采取的单向散列函数为MD5,究竟何种密级单向散列函数能够满足密码学中的保密性要求在当前的技术水平下不被破解,目前缺乏统一答案。

  在这样的情况下,亟需出现统一可靠的行业治理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并且这种单位既需要保持中立性、又要对电子证据保存这项高技术性的工作具有足够的认识,目前来看还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主体来承担具体的治理工作。

电子证据保存存在的问题

  在网贷领域电子证据保存制度的具体治理方面,也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根据我们的调研和走访情况,有如下七种问题。

  1.电子证据保存的形式有待规范。在网贷平台的电子证据保存服务中,存在着多种不同服务方式,诸如电子签名加密技术、公证服务、司法鉴定以及直接托管等。哪些服务需要调整、哪些服务需要抛弃,值得未来的网贷行业电子证据保存标准进行确认。

  2.存证平台的中立性问题。网贷行业是一个具有较高道德风险的行业,在这样的行业中存证平台应是何种性质的单位?商业公司是否承担存证服务的合格主体?存证平台与存证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应控制在何种程度?上述资格方面的要求有待未来的相应规范给予确认。

  3.电子证据保存的具体技术要求有待明确。以电子签名加密技术为例,究竟何种密级的单向散列函数能够确保相关存证数据指纹不被攻破;而电子证据保存的服务器存储环境应达到什么样的存储标准能保证不被外部攻破、或面对不可抗力可以快速恢复。上述技术标准有待于具体明确。

  4.电子证据保存的具体时间要求有待明确。依据现行《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文件自始未篡改”可以视为原件。在网贷行业的电子证据保存环节中包括着两个方面的风险和隐患:一是网贷平台、网贷用户何时将电子证据保存在存证平台,这中间可否允许有时间差?二是存证平台应采用何种标准来记录相关时间?上述问题需要得到具体明确。

  5.存证内容方面的要求。在网贷平台的电子交易过程中,哪些内容应该进行保存,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这一点应在存证标准中进行确认。

  6.存证服务的收费问题。目前网贷平台的电子存证服务收费各有不同,同样是电子签名加密技术,联合信任所收取的费用为10元/条,安存科技所收取的费用为2元/条,如果考虑到公证服务,不同公证处的收费标准也各有不同。究竟何种价格模式符合网贷行业的具体要求?上述问题需要得到具体的规范。

  7.存证服务的存证时限问题。目前,网贷平台的电子存证服务,究竟需要替用户保存多久时间相关电子证据的保存信息?尚无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考虑到网贷行业一旦出现风险,往往伴随着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容易导致刑事程序,对网贷平台的电子存证服务的存证时限问题也应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治理对策

  1.治理模式建议。正如前文所述,目前难以有合适的机构和单位具备足够的中立性,又对电子证据这样一项高技术行业具备足够的了解,从而对网贷行业的电子证据保存制度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这种情况下,由较有实力的存证平台发布具有指导意见的行业准入标准,是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一方面可以规范行业中竞争的乱象,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具体的行业治理部门了解电子证据保存的一般性情况,便于他们做出决策。在未来时间成熟时,成立专门的网贷行业电子证据存证协会,以专门负责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维护也是可能的。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就网贷行业的暂行办法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其中有多个条款涉及到电子证据方面的问题。2016年8月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对网贷行业监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但对网贷行业的电子证据问题规范不多。《暂行办法》是规制整个网贷行业的整体性法规,对于电子证据问题不太可能做出过于细节的规定,只能有待《暂行办法》将来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中给予详细规范。

  2.行业标准内容方面的建议。一是存证形式。行业标准中应对电子证据的存证形式进行列举式说明。考虑到网贷平台的特殊业务性质,建议建立一套以“电子签名加密技术”为基础的电子证据存证方式,避免出现任意一份电子合同都需要进行公证保存、司法鉴定的压力。

  二是存证平台禁止交叉持股。存证服务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服务形式,然而目前提供存证服务的单位大多组织形式为商业公司,这就容易引起对存证平台产生中立性方面的质疑。建议考虑禁止网贷平台的电子证据存证服务商与网贷平台之间出现交叉持股的情形,同时存证服务商应向社会披露其股权结构情况。

  三是存证平台的建立应遵循一定技术标准。存证平台的技术标准要求需涵盖多个方面,试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举例:其一是单向散列函数的格式要求。密码学的演进日新月异,随着计算机性能的发展,过去难以攻破的单向散列函数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变得可能被攻破了。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任意采取单向散列函数,而是应该由计算机科学方面的专家提出具体的格式要求。

  其二是灾备系统方面的要求。存证服务的提供商承担着数据电文的存储服务,对于其存储信息的服务器应执行严格的灾备计划,并实现存证信息的异地备份。以防一旦单点服务器出现问题,导致用户所存储的电子数据信息被篡改。

   其三是存证服务器的网络安全要求。存证服务器承载着电子证据方面的信息,因此对于存证服务器应执行严格的网络安全标准,如采取隐藏服务器并异地备份实现增量更新等手段,防止黑客入侵系统篡改相关系统中记载的如单向散列函数摘要等关键、敏感信息。

  其四是存证时间方面的要求。在网贷平台的电子证据存证服务方面应采取严格的存证时间要求,包括:存证操作的执行时间和存证操作发起时间的记录标准。当网贷平台与用户签订电子合同时,存证平台就应介入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保存、寄存,也就是说存证平台应对网贷平台与用户签订电子合同的过程进行保存。考虑到《电子签名法》中仅要求原始的记录时间是明确、准确的,建议在标准中对于时间源的规定采取概括性标准规定,即只要时间源是明确、清晰、可追溯的,就可以达到记录要求。

  其五是存证内容方面的要求。为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需求,存证平台考虑做到对以下信息进行存证:投资人、借款人信息;合同的正文内容;交易的记录、单据;系统操作日志。

  其六是存证信息的保留时间。存证信息保留时间越长,相对而言存证平台的成本也就越高。但是从权利人权益维护、监管部门的监管方便来看,存证时间越长越有利。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网贷平台涉及到的资金量大,民事风险、刑事风险都相对较大,从民事风险角度考虑,由于网络借贷业务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存证服务对于证据的保存时间不应低于两年。如果考虑到刑事风险中的最低追诉时效问题,则可以考虑在标准中建议存证平台至少留存相关信息5年。如果采用电子签名加密技术,则对于上述信息不做全量保存,但是在进行摘要hash值提取时,也应考虑覆盖到上述的相关各项信息。

(文章来源:金融电子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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