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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玄机各不同

2013-08-27 14:40:17作者:编辑:
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玄机各不同,用两个简化的公式表示:金融互联网=传统银行+代销非银行金融产品+互联网渠道;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电商+代销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小贷。

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在内涵上有很大差别。金融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是:凡计算机系统能处理的金融交易尽量不用人力,凡电子渠道能销售的金融产品尽量不用网点,凡远程集中能处理的业务尽量借助互联网用低成本人工和场地,凡数据挖掘能找到的目标客户尽量用移动互联网方式营销客户。互联网金融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金融互联网发展,可代理销售存款、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迫使金融互联网企业加快创新、改善服务、降低收费、增强核心竞争力;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贷款业务上,与金融互联网企业错位营销,自主销售贷款,起到了拾遗补缺作用。

  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看上去有点像绕口令,是两个概念前后颠个秩序,实际上内涵有很大差别。可以用两个简化的公式来表示:

  金融互联网=传统银行+代销非银行金融产品+互联网渠道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电商+代销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小贷

  从这两个简化的公式里,我们还能看出什么呢?公式虽简化了,问题却无法简化。

一、互联网让我们重新定义金融服务

  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生活,颠覆了传统零售批发、金融保险行业,促使物流业迅速崛起。

  金融互联网
  人工和网点成本历来占据金融企业主要成本,一般中资银行人工成本超总成本的50%。快速上涨的房租和人工成本,激烈的同业竞争及互联网金融的蚕食,利差收窄、收费增长乏术,银行获利能力遭遇空前挑战。金融互联网的初衷是用计算机系统、电子渠道取代人工和银行网点,最大限度降低人工和网点成本,满足客户随时随地获得金融服务的需求。

  今天,金融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是:凡计算机系统能处理的金融交易尽量不用人力,凡电子渠道能销售的金融产品尽量不用网点,凡远程集中能处理的业务尽量借助互联网用低成本人工和场地,凡数据挖掘能找到的目标客户尽量用移动互联网方式营销客户。

  互联网金融
  利用互联网信息公开透明和大数据整合的优势,搭建以互联网为渠道的P2P、P2C、C2C采购、贸易和服务平台,为了有效掌控互联网贸易整个流程,确保资金流与信息流、物流尽可能高效同步,有了第三方支付创新和小贷业务,这是目前为止以阿里巴巴为龙头的电商企业真正涉足的金融业务,同时,有将保险、存款、基金等金融产品搬到电商平台分销的实践。

  殊途同归
  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均依托互联网渠道,极大地降低了商品和金融交易成本,为客户提供了跨时空的高效、便捷、安全服务,可谓殊途同归。仅2013年第一季度,全国共发生网上支付、电话支付和移动支付三种类型电子支付业务55.48 亿笔,金额216.14万亿元。其中,网上支付52.50 亿笔,金额215.04 万亿元;移动支付1.98 亿笔,金额1.10 万亿元。截至2012年底,国内B2C、C2C与其他零售电商模式企业数已达24,875家,国内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1万亿元,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23%。

  互联网金融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金融互联网发展,可代理销售存款、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迫使金融互联网企业加快创新、改善服务、降低收费、增强核心竞争力;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贷款业务上,与金融互联网企业错位营销,自主销售贷款,起到了拾遗补缺作用。金融互联网企业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搭建支付平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打通了银行卡账户与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双向互转。

二、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术业有专攻

  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互联网企业,最大的优势是资本、信用品牌、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资源。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真正涉及金融的业务是第三方支付(支付宝)和小额信贷(订单贷款、保证金贷款、信用贷款),最大的优势是平台、客户资源和海量数据,当然,没有可依照的监管框框,可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天高任鸟飞,相对于金融互联网企业,是其快速创新发展的一大优势。

  企业性质不同
  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最大的不同是企业性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民企性质,经营者追求目标与企业经营目标完全一致,没有人员和网点历史包袱,团队人员普遍年轻,使企业应对市场反应能力远快于金融互联网企业。

  资金来源不同
  现行监管规定,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获得资金来源,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阿里巴巴集团竭尽所能利用政策许可,成立小贷、担保、保理业务等公司,以突破杠杆率瓶颈;与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第三方理财顾问公司等进行跨界合作,千方百计增强小贷资产流动性,但资金来源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贷款业务的主要瓶颈。

  监管要求不同
  银行明确由银监会和央行监管,贷款业务有明确的资本充足率、贷前调查、贷款用途、受托支付、贷后资产处置、资产保全等要求。而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等多个监管部门,但由于业务创新速度快,没有现成法规可循,往往游离于银监会和央行监管之外,银行需要执行的贷款面谈面签、贷款用途、受托支付、风险拨备、拨备覆盖率要求,而互联网金融小贷业务没有这种要求。而且,为用足杠杆率政策,阿里巴巴旗下成立各种融资业务相关公司,为募集资金跨界合作发行多款影子银行相关的证券化、信托等产品,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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